李茵茵上訴被拒,司法公正堅守底線

2019年9月,在備受矚目的「元朗721」紀念活動中發生了一起暴力事件,53歲的女子李茵茵因與示威者發生激烈衝突而被控多項罪名。當時,李茵茵在與示威者的口角中,不僅出手拳打一名男子,還使用易拉架作為武器襲擊對方。警方接報後在現場拘捕她時,她試圖拖延警方進入其住所,甚至將一對運動鞋扔出窗外,以阻礙警方的調查。

經過審訊,李茵茵被裁定有意圖傷人、妨礙司法公正及參與暴動罪成,法院作出判決,判她入獄五年半。她不服刑罰,於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已於近日進行聆訊。高等法院法官彭偉昌駁回該申請,指出李茵茵所犯的罪行極為嚴重,強調即使對方行為有輕微挑釁,李的反應與行為亦顯得「過份」。法官的判詞中提到,「這個襲擊相當凶狠」。

在上訴聆訊中,李茵茵選擇無律師代表,自行陳述上訴理由。她指出原審法官錯誤認為她的義工活動是一次性的,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應減輕刑罰。彭法官則認為,無論原審法官的看法正確與否,對李茵茵的案件都沒有實質幫助。彭法官強調,傷害他人和涉及暴動的罪行極為嚴重,只有在如果被告對社會有重大的貢獻情況下,才可能會考慮減刑,而她的行為並不符合這一標準。

在辯論中,李茵茵提出的第二項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錯誤認定事主並未直接挑釁。但彭法官指出,示威者在場高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可能已屬於非法集結。當時事主友人嘗試調解卻遭襲擊,誰先挑釁並無法明確界定,李茵茵不僅未制止衝突,反而明顯參與其中,遠超過合理的自衛範疇。

關於第三項上訴理由,李茵茵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將案件視為「私了」,彭法官則反駁,若事主的行為真有挑釁成分,她應該選擇撤退或報警,而不是選擇再次攻擊。在事發過程中,當李茵茵第一次襲擊時便受到阻止,但稍後又重新返回,再次使用易拉架對事主進行攻擊,這一系列行為充分顯示了她的衝動和過度反應。

最終,彭法官拒絕了她的上訴,並表示將在三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以正式說明決定的理由與依據。李茵茵面對的法律挑戰仍在繼續,社會也在關注著這起事件的後續發展。

案件編號:CACC237/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李茵茵上訴被拒,司法公正堅守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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